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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办税指南

[10-22 12:32:28]   来源:http://www.qiuzhi518.com  办税指南   阅读:93592

概要:)业务概述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如实填写《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》,并将纳税人的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号码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,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。(二)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、《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》2.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3.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、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(三)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,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。(四)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。(五)工作标准和要求1.受理审核(1)证件资料是否齐全、合法、有效,《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》填写是否完整准确,印章是否齐全;(2)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2.核准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的,在《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》签属意见,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。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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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四)税务机关承诺时限
  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。
  (五)工作标准和要求
  1.受理审核、录入资料
  (1)审核《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》填写是否完整准确,印章是否齐全;
  (2)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、合法、有效;
  (3)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
  2.核准
  对经审核无误的,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,在其报送的《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》上签署意见并签章,在系统中录入《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》。
  十.遗失税务证件报告
  (一)业务概述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如实填写《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》,并将纳税人的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名称、税务登记证件号码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,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。
  (二)纳税人应提供资料
  1、《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》
  2.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
  3.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、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
  (三)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
  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,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,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。
  (四)税务机关承诺时限
  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。
  (五)工作标准和要求
  1.受理审核
  (1)证件资料是否齐全、合法、有效,《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》填写是否完整准确,印章是否齐全;
  (2)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。
  2.核准
 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的,在《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》签属意见,经系统录入证件流失信息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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